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规定,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,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,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,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
亏损弥补原则是“先亏先补”,即从亏损次年连续计算补亏年度,最长补亏年度不超过5年,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税前不再予以弥补。企业今年的盈利可以在交税前用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,而可弥补的年限是5年,即今年的盈利最多用来弥补5年前企业的亏损,6年前及更早的亏损不能弥补。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,若还有结余则就剩下结余部分计税上交。
涉及可弥补的亏损时,企业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: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=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-不征税收入-免税收入-各项扣除-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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