涉税鉴证报告的出具规范包括:
1、提出鉴证结论的涉税鉴证报告。注册税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和有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。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,应当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,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;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,应当以适当方式提出鉴证结论,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合理保证,并对不能确认具体金额的部分涉税鉴证事项予以说明,以便提请使用者决策;
2、提出鉴证意见的涉税鉴证报告。注册税务师也可以出具无法表明意见的和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。无法表明意见的鉴证报告,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,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,并说明涉税鉴证事项无法表明意见的依据;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,应当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意见,对鉴证对象信息提供有限保证,并说明持否定意见的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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